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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人看到食品包裝上的賞味期限已過,就把食品丟棄,造成食物的浪費,到底過了賞味期限能不能吃呢?

我們常看到的食物標示日期有三種:

  1. 保存期限:根據食藥署的規定,「保存期限」定義是市售罐頭、餅乾、米麵等等包裝食品依照特定儲存條件,從製造日期算起可以保持產品品質的期間,例如6個月、3年,必須印製在外觀標示上,易腐性食品如鮮魚、肉類,一超過保存期限應立即丟棄。
  2. 有效期限:在特定儲存條件下,市售包裝食品在有效日期內可保持產品價值並且安全食用,涵蓋外觀、味道、質地、風味以及營養標示,例如維他命、抗氧化劑等,過期就不可再用。
  3. 賞味期限:指的是食品可保持最佳品質、風味、鮮度、香氣,但過了這個日期,不見得變質或不安全,只不過仍有可能不利健康,為了愛惜食物和身體,還是應該適量購買、儘早食用完畢為妥,若已經開封,或發覺口味與氣味變差、外觀異常或展現黏性,不應食用。

而台灣以保存期限及有效期限為主,如果進口食品的包裝標示無法提供相等於我國「有效日期」定義的相關資料,也出現將「best before」、「賞味期限」視為「有效日期」的情形。